求"证券公司b股清算交收有什么制度"

2013-07-26 15: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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趾高气扬的橡皮擦
2013-07-26 15:53:00
上海证券交易所(简称沪市)B股的清算与交收,是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以接纳结算会员的方式建立B股的中央结算体系进行的。B股结算会员不仅要为B股投资者设立B股账户和美元资金账户,而且作为B股投资者股权登记、股票存管、股票交易清算交收的代理人,参加B股的中央存管、清算与交收. B股结算会员分基本结算会员和一般结算会员。获取上海证券交易所B股经纪商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经过规定的核准程序核准后必须成为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基本结算会员。其他的市场参与人,如B股的境外代理商、B股托管银行等,均可以通过申请而成为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一般结算会员。 上海市场B股交收实行“净额交收”和“逐项交收”相结合的制度。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对境内结算参与人的交易实行“净额交收”(有托管银行客户交易除外);对境外结算参与人以及境内参与人涉及托管银行客户的交易实行“逐项交收”。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对境内结算参与人的不涉及托管银行的交易实行净额结算。流程如下: (1)T日交易结束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B股交易数据,根据结算业务规则和规定的收费项目进行交易数据清算。 (2)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T日24时前向相关参与人发送交收通知书。交收通知书包括各结算参与人在T日的交易明细数据、交易结算费用及结算金额。各参与人可据此与其各营业部进行二级清算。 (3)净额结算交易无需进行交收指令对盘,完成交易的结算参与人必须无条件履行交收责任。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对境外结算参与人以及境内结算参与人涉及托管银行的交易实行逐项结算,进行交收指令对盘。流程如下: ①T日交易结束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接收上海证券交易所的B股交易数据,根据结算业务规则和规定的收费项目进行交易数据清算。 ②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T日24时前向相关参与人发送交收通知书。交收通知书包括各结算参与人在T日的交易明细数据、交易结算费用及结算金额。 ③结算参与人须对其交易进行交收确认。证券公司参与人最迟需于T+2日13:00之前、托管银行参与人最迟需于T+3日13:00之前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发送结算交收指令。 ④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结算交收指令于T+2日14:00之前完成所有交收指令的预对盘,并将预对盘结果发送给相关参与人。结算参与人应及时核对预对盘结果文件。如果有未匹配成功的指令,结算参与人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可最晚于T+3日中午12:00前将修改后的交收指令发送至结算公司。最终交收以截止时间前的最新交收指令为准。 ⑤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T+3日13:00进行最终对盘处理,并在14:00前向结算参与人发送T+3对盘结果文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对对盘成功的交易接交收指令完成交收,对对盘不成功的交易实行待交收处理。 (1)交收流程 ①境内结算参与人的资金交收在其备付金账户中完成。交收日下午,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境内结算参与人T日的应收金额贷记备付金账户,或将应付金额从备付金账户中扣除,完成当日资金交收及账务处理;并根据境内结算参与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向资金收付款银行发送当日汇款指令,将相应资金划拨至参与人指定的预留收款银行账户。 ②境外参与人必须在交收日12:00(银行到账时间)之前将当日交收应付款汇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银行账户。交收日下午,完成当日资金交收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向资金收付款银行发送当日汇款指令,将境外参与人当日交收的应收款项划付至参与人预留收款银行账号。 ③当日资金交收和证券交收完成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向参与人发送交收确认书;结算参与人应根据交收确认书向投资者作出B股交易交收的最后确认。 (2)待交收处理 对一项涉及托管银行的交收,如券商和托管银行对其交收内容持有异议,则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执行待交收,并向相关结算参与人发送前缀名为BSZ的待交收确认文件。对于买入交易,券商须在当日承担交收付款责任。对于卖出交易,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相应款项冻结在券商资金账户中,同时冻结待交收对应股票,在交收最终确认后,完成资金和股票的正式交收。 (3)透支处罚 如境内参与人备付金账户余额不足以完成当日交收而出现透支,或境外参与人未能按时将交收应付款项汇入而出现透支,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每天按透支金额的0.5%收取罚金。 深圳市场B股清算交收模式与上海市场B股清算交收模式略有不同。首先,上海市场B股实行“净额交收”和“逐项交收”相结合的制度;而深圳市场B股对境内外结算参与人均实行“净额交收”制度。其次,上海市场允许托管行就其客户达成的交易作为结算参与人承担交收责任直接与结算机构交收;而深圳市场不允许,即托管行客户达成的交易,必须由客户委托的证券公司承担交收责任。在深圳B股市场,如果客户委托证券公司卖出证券,且客户原证券由托管行托管,则必须将其转托管至证券公司,以使证券公司能够履行交收责任。 为此,深圳B股清算交收过程中存在一类指令和二类指令的区分。一类指令(s11)指由深圳证券交易所成交资料转化而成的交收确认指令,无需确认。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T+1日进行指令对盘,核对成交资料股东代码的有效性。如有错误,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电话、传真通知相关券商应在T+1日14:O0前修改。二类指令(S12)指涉及境外券商的股份转托管指令。双方各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发送Sl2,配对成功后方能转托管。深圳市场B股清算交收具体业务流程如下: (1)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达成的所有B股交易记录将在当日收市后传送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B股结算系统,并转化为一类交收指令。 (2)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T+1日执行一类指令对盘,即核对成交资料中股东代码的有效性。对投资者代码未报或无效者,结算会员应于T+1日l2:00之前将正确的股东代码申报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因输单错误造成的串户(如123错为l32),T+2日未能及时更正的,可在T+3日通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予以调账处理。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T+2 日执行二类指令配对,即根据指令发送双方的内容完成指令配对,并于T+2日12:O0之前将配对不符的二类指令通知结算会员。结算会员应当在T+2日14:O0之前将更正指令反馈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4)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T+2日15:O0之后执行试交收处理,列出结算会员于T+3日应交收的资金净额。试交收处理完毕后,所有交收数据均不得变更。 (5)资金应付方结算会员应当在T+3日12:O0之前将应付款项足额汇人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清算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T+3日12:O0之前向资金清算银行发出汇款指令,由资金清算银行将款项划入应收方结算会员指定的银行账户。 (6)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T 4-3日进行正式交收处理,即记加或记减投资者股份账户和结算会员的股份总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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