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度的个税综合所得
将于3月1日起开始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规定相关纳税人需要在2021年3月1日至6月30日办理2020年度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依据税法规定,2020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以下称“纳税人”)需要汇总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
工资薪金
劳务报酬
稿酬
特许权使用费等
得出的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
费用6万元
专项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
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
减除之后——
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税率表见下文),计算本年度最终应纳税额。
再减去2020年度已预缴税额,得出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020年已预缴
税额
依据税法规定,年度汇算不涉及——
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
纳税人按规定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等所得
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
纳税人在2020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一)年度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
(二)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三)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退税的。
需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
依据税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一)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二)综合所得收入全年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
年度汇算时间为2021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在2021年3月1日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年度汇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