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为是违规操纵股市

2019-10-03 06:3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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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大白菜
2019-10-03 10:07:20
1)虚买虚卖。又称洗售、虚售。它是指以影响证券市场行情为目的,人为制造市场虚假繁荣,从事所有权非真实转移的交易行为。洗售的手法有多种:一种是交易双方同时委托同一经纪商,于证券交易所相互申报买进卖出,并作相互应买应卖,其间并无证券或款项交割行为。另一种是投机者分别下达预先配好的委托给两位经纪商,经由一经纪商买进,另一经纪商卖出,所有权未发生实质性转移。第三种手法是洗售者卖出一定数额的股票,由预先安排的同伙配合买进,继而退还证券,取回价款。
(2)相对委托。又称合谋。它是指行为人为了影响市场行情,与他人通谋,由一方做出交易委托,另一方依知悉的对方委托内容,在相似时间,以相似价格、数量委托,并达成交易。与洗售相比,相对委托双方当事人的价款和证券的所有权确实换手,因而此种手法比洗售更具技巧和隐蔽性。
(3)连续交易。它是指为引诱他人购买或出售某种证券,对该证券作一连续的买卖,制造繁荣交易假象,以抬高或压低证券市场价格。
(4)散布谣言、提供不实资料。它是指行为人借助于散布谣言或不实资料,故意使公众投资者对证券价格走势产生错误判断,自己趁机获取利益或避免损失。
操纵市场的不同方式
(一)洗售
根据我国证券法,洗售(wash-sale)是指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第七十一条第三项)。据对我国实践的考察,1996年以来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并公布处罚决定的所有操纵股票价格的案例中,除极少数外,违法行为人都涉及开立多个账户进行自买自卖的情节,说明此种行为是我国证券市场上最主要的操纵市场的违法形态,应当作为法律首要规制的对象。
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连续进行自买自卖,以致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明显具有不当控制该种证券交易价格的意图,应当认定为操纵市场。问题是该种行为虽然在“人工撮合”、“有纸化交易”的背景下可能导致相关证券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但在我国交易所市场上“电脑撮合,集中竞价”、“无纸化交易”的背景中,则根本无法辨认相关证券的所有权是否发生变化。因此,立法修改时宜删除有关“不转移所有权”的表述,而将本项内容改写为:“以自己控制的不同账户在相同或相近的时间内连续进行价格和数量相近、方向相反的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构成本项项下的操纵市场,不需要证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操纵意图,但客观上应有影响市场交易行情的结果。
(二)相对委托
按照我国证券法的规定,相对委托(matched order)是指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第七十一条第二项)。相对委托在操作技术上与前述洗售行为类似,都是利用虚伪交易方式,创造某种证券交易活跃的假象,以诱使其他投资者跟进买卖。与洗售不同之处在于相对委托中参加交易的账户为合谋的数人所有,而洗售则归属于同一人。应当注意的是,相对委托的行为人事先约定的价格未必是相互等同的委托价格,而可能是交替上升(或下降)的“买—卖”或“卖—买”价格,以实现行为人控制某种证券价格或价格走势的目的。在我国证券市场实践中,中国证监会也曾处罚过类似相对委托的违法案例。
太平洋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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