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瘪瘦无门的荔枝
2014-09-26 14:30:00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基金单个开放日,某成分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该成分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该成分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某成分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该成分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该成分基金的转出申请按赎回比例确认。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导致该成分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受损或无法实现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该成分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工作日办理。转入第二个工作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该成分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依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某成分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3个工作日内在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成分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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