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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眉锐眼的筠
2016-03-04 23:27:00
强行平仓制度的规定分为以下三个层面: (1)《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关于强行平仓制度的主要规定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中规定,“客户保证金不足时,应当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客户未在期货公司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期货公司应当将该客户的合约强行平仓,强行平仓的有关费用和发生的损失由该客户承担。”推荐阅读周期蓄势待发 商品缓步下行胶市仍处于寻底过程中2012年有色金属将黯然失色糖价跌破6500地方收储或启动2012年钢价走势或将前低后高需求拖累PVC难改弱势格局信心略恢复甲醇步入盘整期2011期货产品创新领跑者系列访谈 (2)中金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关于强行平仓制度的主要规定 强行平仓是指交易所按照有关规定对会员、客户持仓实行平仓的一种强制措施。会员、客户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对其持仓实行强行平仓。 A、结算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且未能在第一节结束前补足; B、客户、从事自营业务的交易会员持仓超出持仓限额标准,且未能在第一节结束前平仓; C、因违规、违约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理; D、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当予以强行平仓; E、交易所规定应当予以强行平仓的其他情形。 (3)《期货经纪合同》对强行平仓的主要规定 期货公司《期货经纪合同》中关于风险控制部分一般都会有两条规定,这两条规定是强行平仓制度在期货公司层面的具体体现与落实。以某期货公司的《期货经纪合同》为例,该两条规定的内容如下(乙方指投资者,甲方指期货公司): A、当乙方资产账户客户风险率(期货公司保证金比例标准的持仓保证金占用/客户权益)大于100%时,乙方应在下一交易日开盘前追加保证金或自行减仓,直至可用资金大于零,否则甲方有权对乙方资产账户的持仓进行部分或全部强行平仓处理;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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