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申购和交易,投资者适当性准入有什么变化?

2022-06-26 06: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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阎珠
2022-06-26 06:07:11
为落实《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要求,进一步防范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交易风险,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在证监会统筹指导下,沪深证券交易所发布了《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适当性通知》),自2022年6月18日起实施。

《适当性通知》所称的可转债,是指上市公司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成本公司股票的公司债券,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和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

2022年6月18日起,新增的个人投资者参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申购、交易的,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

(二)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

普通投资者参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申购、交易的,应当以纸质或电子方式签署《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者风险揭示书》。

对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与可转债申购、交易、转让的,不适用《适当性通知》关于准入门槛、风险揭示书签署等相关规定。

参与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转让,投资者需要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专业投资者。
太平洋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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